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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名股東超5%的佔股說明什麼?

一、隱名股東超5%的佔股說明什麼?

隱名股東超5%的佔股說明什麼?

持股超過5%的股東,實際上就是大股東了,他們對公司具有較強的影響力,所以,持股5%以上的股東,絕對是屬於上市公司內部交易的知情人員。在中國,股權集中度比較高,但就目前上市公司的持股情況而言,雖然很多持有5%以上的股東,屬於十大股東,但是其影響力不高。很多機構投資者僅是做財務上的投資,其實並不干預上市公司的運作。

公司很多的決策並不是一個人決定的,需要公司股東來共同決策。持股比例不同的股東對於公司決策的影響力也是不同的,如果是控股股東,那麼對公司的決策就具有一票否決權;如果公司有多個股東,每個股東都可以根據自己的想法來投票,最終根據不同意見投票來決定最終的決策。

二、如何保護隱名股東的權利?

1、採用書面協議明確顯明股東和隱名投資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隱名投資者和顯名股東之間的書面協議是確認雙方權利義務的重要依據和基礎。在訴訟中,書面協議是保護隱名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有力證據。

2、爭取與其他股東以及公司簽訂書面協議,明確各方對股權代持的知悉和同意。隱名投資者和顯名股東之間的協議只在雙方之間形成債權債務關係,不能滿足“與其他股東達成設立公司或繼續經營公司的合意”的實質要件。因此,僅有隱名投資者和顯名股東之間的協議,通常不能產生確認隱名投資者享有股權的法律效果。隱名投資者應當爭取同項目公司及其他股東簽訂書面協議,明確各方對股權代持的知悉和同意,使公司內部各當事人均認可隱名投資人的實際股東地位。

3、積極參與公司管理,充分行使股東權利。隱名投資者在進行出資並設立公司後,應當積極參加公司經營管理,委派管理人員或其他人員,參與公司經營決策。

4、關注顯名股東持股情況,及時辦理股權變更登記。隱名投資行爲的隱蔽性,決定了其時刻受顯名股東的制約。因此,必須時刻關注顯名股東的資產和糾紛狀況。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保持對顯名股東一定程度的控制力。要注意防止顯名股東違反協議將股權轉讓或作其他處分,或因他自身原因導致股權被法院凍結甚至執行

隱名股東佔公司5%的股權,對公司有很大的影響,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之間需要採用書面協議的方式確認權利,隱名股東是公司的實際出資人,但是不以自己的名義參與公司的經營,隱名股東的股權可以進行轉讓,但要滿足一定的條件,需要顯名之後才能簽署股權轉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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