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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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宣告與破產清算

破產宣告與破產清算

市場是檢驗公司發展好壞的最重要的指標,如果沒有透過市場檢驗,公司就會破產。破產後依法律程序需要進行破產清算清償職工工資、公司債務等,清算完後,該公司就不存在了。《公司法》中的破產清算是指處理經濟上破產時債務如何清償的一種法律制度,即在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時,由法院強制執行其全部財產,公平清償全體債權人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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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宣告與破產清算分別是什麼意思?

 一、破產宣告
破產宣告,是指人民法院在對破產案件審理後認爲債務人具備了法定的破產條件,從而作出裁定,宣告其破產的法律行爲。
人民法院進行破產宣告,應當作出書面裁定。宣告債務人破產應當公開進行。宣告時,應當通知債權人、債務人到庭,當庭宣佈裁定。拒不到庭的,不影響裁定的效力。爲了使破產債權人、債務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瞭解企業法人的破產情況,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債務人破產後應當發佈公告,公告內容包括債務人虧損情況、資產負債狀況、破產宣告時間、破產宣告理由和法律依據以及對債務人的財產、賬冊、文書、資料和印章的保護等內容。
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的裁定,自宣告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破產宣告的法律後果是:第一,債務人自破產宣告之日起停止生產經營活動。爲債權人利益確有必要繼續生產經營的,須經人民法院許可。第二,破產企業從破產宣告之日起,即喪失對自己財產的管理權和處分權,其全部財產由清算組接管。債務人的銀行帳戶只能由清算組使用。第三,破產企業未履行的合同,由清算組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第四,破產企業的財產在其他民事訴訟程序中被查封、扣押、凍結的,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應當立即通知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人民法院予以解除,並向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辦理移交手續。第五,企業被宣告破產後,人民法院應當指定必要的留守人員。破產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財會人員、財產保管人員必須留守。第六,破產企業在法院受理案件前6個月至破產宣告之日內,所實施的某些法律行爲無效,如隱匿、私分或者無償轉讓財產;非正常壓價出售財產;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放棄自己的債權等行爲,均屬無效的法律行爲。
根據最高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8條,破產宣告後,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對破產宣告有異議的,可以在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並在30日內作出裁定。
二、破產清算的組織及其職責
破產清算的組織爲清算組,它是企業宣告破產後而依法成立的負責進行破產清算的臨時性組織。根據《企業破產法》第24 條、《民事訴訟法》第201條的規定和最高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47條、第48條和第49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成員可以從破產企業上級主管部門、清算中介機構以及會計、律師中產生,也可以從政府財政、工商管理、計委、經委、審計、稅務、物價、勞動、社會保險、土地管理、國有資產管理、人事等部門中指定。清算組組長由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經人民法院同意,可以聘請破產清算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承擔一定的破產清算工作。中介機構就清算工作向清算組負責。
清算組對人民法院負責並且報告工作,接受人民法院的監督。人民法院應當及時指導清算組的工作,明確清算組的職權與責任,幫助清算組擬訂工作計劃,聽取清算組彙報工作。清算組有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爲或者其他違法行爲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予以糾正。同時,人民法院還可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更換不稱職的清算組成員。
清算組是破產企業財產的惟一合法管理者,專門負責破產財產的管理、變價和分配工作,一般稱爲破產管理人。根據最高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50條的規定,清算組的主要職責是:(1)接管破產企業。包括向破產企業原法定代表人及留守人員接收原登記造冊的資產明細表、有形資產清冊,接管所有財產、賬冊、文書檔案、印章、證照和有關資料。破產宣告前成立企業監管組的,由企業監管組和企業原法定代表人向清算組進行移交。(2)清理破產企業財產,編制財產明細表和資產負債表,編制債權債務清冊,組織破產財產的評估、拍賣、變現。(3)回收破產企業的財產,向破產企業的債務人、財產持有人依法行使財產權利。(4)管理、處分破產財產,決定是否履行合同和在清算範圍內進行經營活動並確認別除權、抵消權、取回權。(5)進行破產財產的委託評估、拍賣及其他變現工作。(6)依法提出並執行破產財產處理和分配方案。(7)向人民法院提交清算報告。(8)代表破產企業參加訴訟和仲裁活動。(9)辦理企業註銷登記等破產終結事宜。(10)完成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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