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財產的構成有哪些 普法法律網 破產清算 8.36K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破產財產由下列財產構成:1.宣告破產時,破產企業經營管理的全部財產;2.破產企業在破產宣告後至破產程序終結前所取得的財產;3.應當由破產企業行使的其他財產權利,包括在破產程序結束時尚未到期的、應由破產企業將來行使的財產請求權等;4.已作爲擔保物的價款超過其所擔保的債務數額的,超過部分也屬於破產財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三十條 破產申請受理時屬於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後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爲債務人財產。 TAG標籤:公司經營 破產 財產 破產清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