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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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財產的構成有哪些

破產財產由下列財產構成:
1.宣告破產時,破產企業經營管理的全部財產;
2.破產企業在破產宣告後至破產程序終結前所取得的財產;
3.應當由破產企業行使的其他財產權利,包括在破產程序結束時尚未到期的、應由破產企業將來行使的財產請求權等;
4.已作爲擔保物的價款超過其所擔保的債務數額的,超過部分也屬於破產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三十條 破產申請受理時屬於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後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爲債務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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