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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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程序終結原因是什麼?

一、 破產程序終結原因是什麼?

破產程序終結原因是什麼?

(一)破產企業經過和解與整頓,扭虧爲盈,獲得復甦,從而按照和解協議償還了債務。這時企業破產的原因已不存在,人民法院應當終結破產程序。

(二)破產財產不足以支付破產費用,再進行破產程序已毫無意義。這時,應由清算組織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宣告終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宣告終結。

(三)破產財產分配完畢,債權人的債權已得到全部或部分滿足,從而達到了破產程序的實施目的。在這種情況下,由破產清算組織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二、破產程序終結的程序

按照有關司法解釋的要求,破產財產分配完畢後,破產清算組應當提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人民法院應當在7日內裁定終結破產程序。破產程序終結後,清算組應當向破產企業原登記機關辦理破產企業註銷登記,並將辦理情況告知人民法院。破產清算組辦理註銷登記時,應當提交由破產清算組簽署的申請註銷登記的報告、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書、破產企業的營業執照及其副本、營業用章等。企業被登記註銷後,其法人資格宣告消滅,沒有得到分配的債權即行消滅。破產企業註銷登記後,人民法院應宣佈清算組撤銷。

按照規定,破產程序終結後發現的破產企業的財產請求權,由破產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行使。追回的財產,由人民法院依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進行追加分配。如財產較少,人民法院認爲沒有再行分配的必要,可歸破產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所有。從法理角度看,此規定有失妥當,該部分財產再少,也應按照清算程序公平分配給債權人,國家無權將債權人的財產收歸己有。

以上就是破產程序終結的相關條件和處理情況,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向工商管理部門認定,並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申請,由行政機關根據實際的情況來處理,並作出合法的裁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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