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後應多久內辦理清算 普法法律網 破產清算 2.25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公司因《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辦理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 TAG標籤:清算 破產清算 公司經營 解散 辦理 後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