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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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公司破產清算程序

小公司破產清算程序
一、 成立清算組。
人民法院應當在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清算組應當由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士組成。
二、 清算組接管破產公司。
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後,破產企業由清算組接管,負責對破產企業的財產進行管理、清理、估價、處理、分配,代表破產企業參與民事活動。
三、 破產財產分配。
分配破產財產,由清算組提出分配方案,在債權人會上討論透過,報人民法院批准後由清算組具體執行
四、 清算終結。
破產財產清算分配,由清算組向人民法院彙報清算分配工作的情況,並申請人民法院裁定破產終結,未得到清償的債權,不再進行清償。
五、 註銷登記。
企業破產,破產財產分配,企業法人依法終止其民事行爲能力,清算組向破產公司的原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原公司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
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透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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