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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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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執行

   移送執行,是指人民法院審判員根據案情依法主動將生效的判決、裁定、支付令交付執行組織執行,從而引起執行程序發生的行爲。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研)復(1988)35號批覆的規定和《規定》第19條第2款,需要移送執行的案件,有以下三種類型:

   (一)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書中具有給付內容的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和勞動報酬的法律文書。因爲這類案件與執行權利人的生活密切相關,被執行人如不及時履行義務,將會使執行權利人難以甚至無法維持生活。同時,這類案件的執行權利人一般缺乏自我保護能力,不便申請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刑事法律文書含有財產執行內容的法律文書。因爲這類案件中,有的沒有執行權利人,如刑事判決中的沒收財產、罰金、追繳財產上交國庫;即使有執行權利人,如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也不宜由權利人申請執行。

   (三)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制裁決定書,如人民法院對妨礙民事訴訟進行的行爲所作的罰款、拘留的決定,依法適用移送執行。

   (四)審判人員認爲其他確應移送執行的法律文書。如審判庭採取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書等。

   移送執行要填寫移送執行通知書,其內容一般包括:移送執行案件的編號、案由;需要執行事項和具體要求;被執行人經濟狀況、履行義務的能力、對判決的態度,以及在執行中需要注意的其他事項。

   移送執行通知書經庭長或院長批准後,連同生效的判決書、裁定書、支付令、調解協議書交給執行庭或者執行員。如有必要,也可以將案卷一併移交。

   無論是申請執行還是移送執行,執行員應認真閱卷,熟悉案情,決定是直接執行還是委託執行,以及確定協助執行的單位或者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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