颱風高空墜物責任由誰承擔?
一、颱風高空墜物責任由誰承擔?
颱風發生高空墜物是不需要任何人承擔法律責任的。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脫落、墜落致害責任】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不明拋擲物、墜落物致害責任】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二、發生高空墜物要承擔哪些責任?
高空墜物的法律責任規定如下:
1、由實施高空墜物行爲的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2、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3、物業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如果在極端自然氣候中,如颱風,發生高空墜物的話是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但是如果沒有這一項情況的話,就需要承擔一定的侵權責任(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等);同時如果是因爲物業管理不到位的話,物業公司還要承擔一定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