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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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拋物判爲危害公共安全罪可以嗎?

一、 高空拋物判爲危害公共安全罪可以嗎?

高空拋物判爲危害公共安全罪可以嗎?

高空拋物判爲危害公共安全罪顯然是可以的,高空拋物危害公共安全是可以認定爲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高空拋物在造成人身傷亡和重大財物損失的嚴重後果以及高空拋物者的主觀惡意程度,可能涉及到犯罪和追究刑事責任的問題。相應的罪名主要有: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以及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高空拋物是違法行爲。遇上這樣的情況,首先應第一時間向社區所在物業管理公司反映。如果發生了高空拋物,造成財產、人身傷害,物管公司不是一點責任也沒有,而是在一定條件下應當承擔一定的補償責任。因爲,物管公司有管理小區公共秩序的責任,或維護區域內秩序的責任。高空拋物是破壞小區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爲,設法防止應是物管公司的職責之一。

二、《民法典》對於高空拋物的規定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有關高空拋物行爲的認定和處理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辦理,特別是對於相關情況的認定上,應當由公安機關對高空拋物形成的原因以及是否是犯罪嫌疑人故意傷害的情況來進行認定,如果涉及到故意透過高空拋物來進行傷害他人的還需要加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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