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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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高空扔東西什麼處罰?

故意高空扔東西什麼處罰?

故意高空扔東西什麼處罰?

公民故意高空扔東西的處罰需要分情況來判斷,如果針對特定對象實施惡意的高空拋物,可以推定爲有傷害的故意,如果達到輕傷以上可能涉嫌故意傷害罪。如果不能證明有明顯的惡意,只是隨意高空拋物,如果侵害到他人的健康利益,至少從民法上要承擔賠償責任。

高空墜物是要負的責任是: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共同侵權情況下,即加害人爲二人或二人以上的情況,加害人除應承擔一般高空拋(墜)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責任外,還應承擔共同侵權所負的連帶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條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能夠證明不存在質量缺陷的除外。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綜上所述,如果住在高樓上的居民存在主觀的故意將東西直接從樓上往下扔而對樓下行人或者居民造成了人身或者財產上的損害是肯定要負擔的是刑事上有關傷害的處罰,對於砸到人的情況就是故意傷害罪,而砸壞東西的就是故意破壞財產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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