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譽毀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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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發帖誹謗司法解釋

網上發帖誹謗司法解釋

衆所周知,隨着資訊技術的不斷髮展,利用互聯網和通訊工具等侵犯他人隱私從而惡意中傷誹謗他人的行爲發生的機率很高。其中誹謗行爲有情節輕重之分,當情節比較嚴重時即構成了誹謗罪。而網絡誹謗罪和傳統行使的誹謗罪也是有區別的,對於網上發帖誹謗司法解釋是什麼?下面且聽本站的小編帶來詳細論述。

網絡誹謗罪與傳統形式的誹謗罪相比,該罪具有以下特點:

(1)影響力大。在網上誹謗他人的資訊可能傳播到全世界,其影響範圍比傳統的侮辱誹謗要大得多,被侵害人的人格名譽受損更爲嚴重;

(2)危害難以消除。網絡誹謗的危害影響傳播速度極快,而其危害的消除卻又是緩慢和困難的;

(3)隱匿性強。在網上,用戶往往用虛擬的網名,因此難以調查取證,找出誹謗行爲實施者。

關於誹謗罪的司法解釋,按照刑法規定,誹謗罪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外,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即自訴案件。被害人如果沒有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追究行爲人的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不能對實施誹謗的行爲人處以刑罰,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資訊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2013年9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89次會議、2013年9月2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9次會議透過,現予公佈,自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網絡誹謗罪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同一誹謗資訊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應認定爲誹謗罪。

利用資訊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編造虛假資訊,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資訊,在資訊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資訊網絡上散佈,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以在資訊網絡上發佈、刪除等方式處理網絡資訊爲由,威脅、要挾他人,索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實施上述行爲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的規定,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 第七條 違反國家規定,以營利爲目的,透過資訊網絡有償提供刪除資訊服務,或者明知是虛假資訊,透過資訊網絡有償提供發佈資訊等服務,擾亂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經營行爲“情節嚴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一)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綜上所述,網上發帖誹謗司法解釋是行爲人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應當立案。惡意誹謗他人是一種危害社會和諧和國家利益的不道德行爲,根據情節嚴重與否來判定處罰。網絡發展迅速的今天,同時國家也應該加強資訊管理,防止更多網上發帖誹謗他人的案件的發生,危及他人的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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