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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因管理的法律特徵

無因管理其實指的就是在沒有任何約定或者法定的義務的情況下,主動的去管理他人的事務的一種法律事實。那麼大家對無因管理了解多少?無因管理的法律特徵又是什麼?下面,就由本站小編爲大家整理出關於無因管理的法律特徵的詳細內容。

無因管理的法律特徵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爲避免造成損失(損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僅爲他人),主動管理他人事務或爲他人提供服務的法律事實。管理他人事務的人,爲管理人;事務被管理的人,爲本人。無因管理之債發生後,管理人享有請求本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的債權,本人負有償還該項費用的債務。無因管理是一種法律事實,爲債的發生根據之一。無因管理之債的產生是基於法律規定,而非當事人意思。

特徵一

1、無因管理的主體包括管理人與本人,區別於其他一般民事主體。一般民事主體必須具有一定的民事行爲能力,而無因管理的主體則無此限制,只要能從事一定的事實行爲即可。任何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都可成爲無因管理的民事主體,即只要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的主體均可成爲無因管理的主體。

特徵二

2、無因管理是一種事實行爲。無因管理爲一種法律事實,是產生無因管理之債的法律上的原因,基於無因管理產生的無因管理之債是法定之債,此債的關係的內容是由法律直接規定,而非當事人約定的。無因管理屬於法律事實中與人的意志有關的人的行爲事實,無因管理事實的構成以事務管理的承擔爲準。無因管理屬於事實行爲,但無因所管理的事務,可以是法律行爲,也可以是事實行爲。

特徵三

3、管理人沒有法定義務或約定義務。在無因管理中,管理人對於本人須無法律上的義務,既沒有法定的義務,也沒有約定的義務。管理人依約對於本人負有義務時不能成立無因管理。管理人對於本人依法負有義務時也不能成立無因管理。這是無因管理的最基本特徵。

特徵四

4、管理人爲他人管理事務。管理人在進行管理時,其管理的對象是他人的事務,目的是爲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損失。

特徵五

5、補償性。管理人對本人的請求權僅限於必要的管理費用支出的補償,而沒有報酬請求權。

根據上文可知,無因管理的特徵有以上五點,其中包括了無因管理的主體包括管理人與本人,區別於其他一般民事主體、無因管理是一種事實行爲、管理人沒有法定義務或約定義務、管理人爲他人管理事務和補償性。如果您還需要了解關於無因管理的其他法律知識,您可以在本站網站向在線的專業律師進行提問或者直接來電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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