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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施惠產生物件損害責任怎麼認定?

一、好意施惠產生物件損害責任怎麼認定?

好意施惠產生物件損害責任怎麼認定?

(1)好意施惠的施惠方,因其故意或過失侵害他方的權利,原則上仍應就其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過失應就個案進行合理認定。如讓親友搭乘順車,施惠人駕車違規發生車禍致搭車人受傷,仍應依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的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2)好意施惠的施惠方並未侵害他方權利,僅因其不履行或不爲完全履行,致對方受“純粹經濟上損失”,如乙未依“約定”叫醒甲,致甲未能在A站下車,爲此甲支出了額外費用,乙對甲支出的額外費用不承擔責任。但乙若故意未叫醒甲,致甲受“純粹經濟上損失”,應承擔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規定的侵權責任。

二、 好意施惠的判斷標準

法律行爲指以意思表示爲要素,因意思表示而發生一定私法效果的法律事實。如買賣、借款、承攬合同等,都以意思表示爲要素。

法律行爲雖以意思表示爲要素,但人基於內心的意思而發生的行爲,未必都是法律行爲。法律行爲的意思表示,是指人基於內心欲發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而表示在外的行爲。

與法律行爲不同,好意施惠的行爲也是基於一定的意思而表示在外的行爲,但行爲人不具有發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效果意思。債的關係與好意施惠關係之間的主要區別在於是否具有負法律上義務的意思。但在實務中,經常難以區分,通常有償的約定應當認爲是債的關係;而無償的約定,應當看受益人的相對人,對該約定有無特別利益而定,如借貸、贈與、委任、寄託等。

若當事人並無受其約定拘束之意,則爲好意施惠關係,如約定讓親友搭乘順車至某地,受同事或友人囑咐代購某物,邀請友人散步或參加宴會等。在無償的約定情形,當事人究竟有無受拘束之意,亦即究竟意在成立合同,或僅爲好意施惠關係,應解釋當事人的意思,斟酌交易習慣與誠實信用原則及當事人的利益,從相對人的觀點加以認定。

在司法實踐中,因好意施惠行爲造成了對當事人的損害情況,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相關規定來進行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不能瞭解的,可以向司法機關或者聘請律師來進行認定,具體的賠償情況也可以與當事人進行協商並達成一致的賠償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