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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名譽權被告異地可以起訴嗎?

一、侵犯名譽權被告異地可以起訴嗎?

侵犯名譽權被告異地可以起訴嗎?

可以異地起訴,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我國民事訴訟法專門對管轄問題作出了規定。根據案件類型的不同管轄法院是不同的。通常而言,在排除專屬管轄及合法的約定管轄情況下,被告所在地法院均有管轄權。被告所在地是指戶籍所在地法院,如果經常居住地與戶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以到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但必須在經常居住地一年以上並且應有證據證明的纔可以。

二、侵犯名譽權的構成要件主要有哪些

(一)必須有損害事實的存在。

損害事實,指因爲違法侵權行爲造成他人的財產利益或者人身利益遭受損害的客觀事實。侵害名譽權的損害事實主要包括因爲違法侵權行爲造成受害人名譽損毀、精神或財產上受到損害。精神損害往往是直接受到的損害,財產損失則是因精神損害引起的財產上的損失,也成間接損失。這兩種損害,有時同時具備,但更多的時候只具備精神損害。但是,這兩種損害,不論是同時具備,還是隻有精神損害,具備其中之一者,既造成了損害的事實。

(二)行爲具有違法性。

名譽權是公民維護其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的權利。對於公民的名譽權任何人都負有法定上的不作爲義務。只有行爲人違反法定義務,以積極的作爲方式侵害公民的人格尊嚴,其侵害行爲才具有違法性。

在客觀上行爲人實施損害他人名譽的行爲主要有三種:暴力侮辱,指對受害人使用暴力或用暴力相威脅,而使他人的名譽受到侵害;語言侮辱,即用侮辱性的言詞對被害人進行嘲笑、侮辱,使被害人當衆出醜。文字侮辱,即透過文字,圖形等對他人進行侮辱,用以降低他人的人格。

(三)違法行爲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

在一般的民事侵權行爲中,違法行爲與損害事實之間必須存在直接的因果聯繫,即違法行爲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着客觀的內在必然聯繫。如果受害人的名譽被侵害,與侵害人的侵害無關,或者侵害人儘管實施了侵害行爲,但沒有給任何人造成名譽上的侵害,則行爲人不承擔侵權責任。

對於間接地因果關係,一般不予考慮。但是,在名譽侵權行爲中,由於侵害名譽權造成的損害主要是精神損害,因精神損害引起的財產損失都是透過無形的、間接的形式表現出來。所以,對精神損害引起的財產損失就不能拘泥於是直接損失還是間接損失。一般說來,只要侵權人的行爲是違法的,且有過錯,即便是間接損失,也應看做違法行爲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

(四)行爲人有過錯。

行爲人有過錯是構成侵犯名譽權的主觀要件,包括故意和過失。如果行爲人明知自己的行爲會造成損害他人名譽的後果,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後果發生的,就是具有損害他人名譽的故意。過失指行爲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爲可能會發生損害他人名譽的後果卻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至於發生了損害他人名譽權的後果。

侵犯名譽權可以向法院起訴,侵犯名譽權的罪行的構成要件包括必須有損害事實的存在,違法行爲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行爲人有過錯,行爲人有過錯是構成侵犯名譽權的主觀要件,包括故意和過失,行爲具有違法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