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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權行爲中的危險行爲的內容有哪些?

共同侵權行爲簡單的來說就是指的就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加害人一起共同侵害他人的民事權益所造成損失,並且加害人應當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的一種侵權行爲。那麼共同侵權行爲中的危險行爲的內容有哪些?下面,就由本站小編帶大家一起來了解一下共同侵權行爲中的危險行爲的內容。

共同侵權行爲中的危險行爲的內容有哪些?

共同危險行爲,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行爲人,共同實施可能導致他人權利受損的危險行爲,造成了損害後果,但不能確定實際侵害人的情形。如甲乙共同向空中拋擲石塊,導致丙受傷,經驗明丙的傷害是被一塊石塊擊中所致,但加害人與受害人均不能證明是甲還是乙的石塊將丙擊傷,甲乙二人的行爲即是共同危險行爲。共同危險行爲雖與共同加害行爲在行爲特徵上有所區別,但在行爲性質上均是共同侵權行爲,行爲人對損害後果應承擔連帶責任。共同危險人能夠證明損害後果不是其行爲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承擔確立共同危險行爲,可以更充分地保護受害人,不會因實際加害人的無法確定而使受害人的權利無法得到救濟,同時也能更有效地遏制侵權行爲。共同危險行爲具有如下的特點:

1,共同危險行爲的實施主體爲兩人或兩人以上

一人的行爲不能構成共同危險行爲。共同危險行爲的主體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組織。如甲企業生產由乙企業銷售的產品致人傷害,但不能確定該商品的缺陷是因爲甲的生產環節所致,還是由於乙的保管不善所致,甲乙企業的行爲就構成共同危險行爲。

2。加害人在一個相對明確的範圍之內,但不能判明

在共同危險行爲發生的具體時間和空間範圍內,有可能實施侵權行爲人的範圍是相對明確的,如建築物中某單元高樓的花盆墜落致人損害,在不能確定誰家責任的情況下,該單元高層養花的住戶均爲共同危險人。如果可能實施侵權行爲人的具體範圍難以明確,就不能適用共同危險行爲的規定追究責任。如夜晚道路交通事故的責任人逃逸,就難以將所有當晚行駛該路段的駕駛員確定爲共同危險行爲的實施人。

3.共同危險行爲具有導致他人權利受損的危險,並且造成了致人損害的後果

共同危險行爲不僅有使他人權利遭到損害的危險,而且這種危險已經轉化成了現實的損害後果。沒有損害後果的存在,不構成共同危險行爲。

4.共同危險行爲人實施的行爲是造成損害後果的原因

雖然不能確定準確的加害人,但共同危險行爲人的行爲具有不可分性,他們的共同危險行爲連接成一個整體,共同成爲損害後果發生的原因。

根據上文可知,共同侵權行爲中的危險行爲指的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行爲人,共同實施可能導致他人權利受損的一種危險行爲,造成了損害後果。如果您需要了解關於共同侵權的法律責任等的其他相關內容,您可以在本站的法律知識欄目上進行查詢或者直接來電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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