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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罪與誹謗罪管轄權規定是什麼?

侮辱罪與誹謗罪管轄權規定是什麼?

一、侮辱罪與誹謗罪管轄權規定是什麼?

侮辱罪與誹謗罪管轄權規定是一般情況下是在犯罪行爲實施地人民法院管轄。網絡誹謗罪立案管轄:

1、網絡行爲的目的地。

2、網絡犯罪行爲實施地。

誹謗罪(《刑法》第246條),是指故意捏造並散佈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爲。

量刑標準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犯本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這裏所謂“告訴的才處理”,是指犯誹謗罪,被害人自訴告發的,法院才受理,否則不受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例如,因誹謗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當地羣衆公憤的;誹謗外國人影響國際關係的,等等,如果受害人不告訴或不能告訴,人民檢察院應提起公訴。

二、誹謗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誹謗的構成要符合下列要件:

1、在客觀方面表現爲故意捏造並散佈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爲。

2、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名譽權。侵犯的對象是自然人。

a、行爲人必須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爲,即誹謗他人的內容完全是虛構的。如果散佈的不是憑空捏造的,而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即使有損於他人的人格、名譽,也不構成誹謗。

b、須有散佈捏造事實的行爲。所謂散佈,就是在社會公開的擴散。散佈的方式基本上有兩種:一種是言語散佈;另一種是文字,即用大字報、小字報、圖畫、報刊、圖書、書信等方法散佈。所謂“足以貶損”,是指捏造並散佈的虛假事實,完全可能貶損他人的人格、名譽,或者事實上已經給被害人的人格、名譽造成了實際損害。如果散佈虛假的事實,但並不可能損害他人的人格、名譽,或無損於他人的人格、名譽,則不構成誹謗。

在當代的社會,目前我們國家對於侮辱罪和誹謗罪有非常明確的犯罪的構成要件的規定,但是很多人並不知道管轄是如何進行的,因爲這是屬於侵犯罪,可以是需要當事人自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須要着重人民法院管轄,一般就是行爲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