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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質量糾紛案件中的原告是誰?

一、產品質量糾紛案件中的原告是誰?

產品質量糾紛案件中的原告是誰?

使用人是原告,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而被告可能是生產者、銷售者或者第三人。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

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在產品質量損害賠償糾紛中原告要證明自己的賠償權利存在就應證明侵權責任三個方面構成要件,

1、產品存在缺陷或不合格;

2、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失(即損害後果);

3、產品缺陷和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如果原告沒有證明上述三個要件的存在,那麼就只能得出他所主張的權利不存在的結論。

司法實踐中產品責任的舉證責任分爲受害人的舉證責任、生產者的舉證責任和銷售者的免責舉證責任。在產品質量責任糾紛案中,消費者既可以向生產者主張,也可以向銷售者主張賠償的權利。如果是透過商場、展銷會、交易市場等場所購買的商品,還可以起訴活動開辦者、櫃檯的所有者。新消法頒佈後,網絡購物中的網絡交易平臺也可能成爲被告,在其不能提供生產者或銷售者資訊的情況下,需承擔先行賠付責任。

二、產品質量問題、價格欺詐去哪投訴?

消費者可以向工商部門投訴,或撥打舉報電話,反饋到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局後,工作人員將及時進行解答處理,向法院起訴的話,是由法院根據法律規定進行認定。

法律上認定以下3種價格欺詐行爲:

1、標價籤、價目表等所標示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質地、計價單位、價格等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內容與實際不符,並以此爲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購買的。

2、對同一商品或者服務,在同一交易場所同時使用兩種標價籤或者價目表,以低價招徠顧客並以高價進行結算的。

3、使用欺騙性或者誤導性的語言、文字、圖片、計量單位等標價,誘導他人與其交易的。

向消費者協會、行政機關投訴或申訴的有效時間,法律、法規已作具體規定,即在發生爭議後2年內。但是,消費者如何與商店發生爭議後,應及時向消費者協會投訴,不要拖得時間太長,因爲,時間一長便可能發生證據丟失的情況。

在產品質量糾紛中,產品的使用者是原告,產品的銷售者可以是被告,如果消費者向法院起訴商家的侵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那麼價格欺詐行爲是由法院進行認定的。當消費者發現價格欺詐行爲時,可以向工商局進行投訴,也可以撥打消費者協會的舉報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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