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一、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1、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致人損害的,監護人承擔無過錯責任(《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第1188條)
2、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致人損害的,用人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第1191條)
3、提供個人勞務一方因勞務致人損害的,接受勞務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第1192條)
4、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承擔的不真正連帶責任,爲無過錯責任銷售者具有過錯的,承擔最終責任;銷售者無過錯的,生產者承擔最終責任(《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第1202-1204條)
5、機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之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第1208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
6、因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污染者承擔無過錯責任(《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第1229-1231條)
7、高度危險責任中,從事高度危險作業者,高度危險物品的經營者、佔有人承擔無過錯責任(《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第1236-1244條)
8、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無過錯責任(但動物園承擔過錯推定責任)(《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第1245-1246條;第1249-1251條)。
二、無過錯責任原則有哪些規定
《民法典總則編》規定:“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條規定:行爲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爲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依據上述規定以及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相關條款之規定,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損害的發生既不是加害人的故意也不是受害人的故意和第三人的故意造成的,但法律規定由加害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一種特殊歸責原則;它是一種基於法定特殊侵權行爲的歸責原則,其目的在於保護受害人合法權益,有效彌補受害人因特殊侵權行爲所造成的損失。
它與過錯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原則共同構成現代司法制度中侵權民事責任的三大歸責原則。
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時候,不考慮行爲人是否存在過錯都推定其有過錯,那麼就需要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而在適用該原則的時候,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適用,也就是說不能隨意擴大或者縮小其適用範圍。不過也要注意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時候,也存在免責的情況,但此時免責的條件由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