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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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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書

(××××)×刑再終字第××號

原公訴機關××××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現在何處)

辯護人(寫明姓名、性別、工作單位和職務)

原審被告人(寫明姓名和案由)一案,××××人民法院於××××年××月××日作出(××××)×刑初字第××號刑事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此處簡寫一審法院提起再審程序的經過)××××人民法院經過再審,於××××年××月××日作出(××××)×刑再初字第××號刑事裁定(或判決),原審被告人×××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或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或員)×××出庭執行職務,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未開庭的改爲“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首先概述一審法院的再審裁定或判決的基本內容,其次寫明上訴、辯護的主要意見。如果檢察院在再審中提出新的意見,應一併寫明)經審理查明,(肯定一審法院的再審裁定或判決認定的事實、情節是正確的,證據確鑿、充分。如果上訴、辯護等對事實、情節方面提出異議,應透過對有關證據的分析論證,予以否定)

本院認爲,(根據本院進一步查證屬實的事實、情節和當時的法律政策,分析批駁上訴、辯護等對定罪量刑方面不服的主要意見和理由,論證一審法院再審判決的正確性)依照(寫明裁定所依據的法律條款項)的規定,裁定如下:〔寫明裁定結果。分兩種情況:

第一:一審法院再審系裁定維持原判的,表述爲:“駁回上訴,維持××××人民法院(××××)×刑初字第××號刑事判決和××××人民法院(××××)×刑再初字第××號刑事裁定。”

第二:一審再審系判決改變原判的,表述爲:“駁回上訴,維持××××人民法院(××××)×刑再初字第××號刑事判決。”〕

本裁定爲終審裁定。

審判長 ×××

審判員 ×××

審判員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與原本覈對無異

書記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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