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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約生效的概念是什麼樣的,什麼是要約

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常會看到一些廣告,在廣告的最下角會標註一些有關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問題,不少人對於這個標註表示不能理解,當然導致大家對於這個要約和要約邀請的標註不瞭解的情況很多,其中最主要的原因便是不瞭解什麼是要約,要約生效的概念是什麼樣的?下面給大家介紹一下。

什麼是要約?要約生效的概念是什麼樣的?

一、什麼是要約

要約,在商業貿易中也稱爲發盤、發價。《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四百七十二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可見要約是指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爲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要約是指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爲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發出要約的人稱爲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人則稱爲受要約人或相對人(如受要約人作出承諾,則稱其爲承諾人)。

要約是訂立合同的必經階段,不經過要約的階段,合同是不可能成立的。要約作爲一種訂約的意思表示,它能夠對要約人和受要約人產生法律上的約束力,尤其是要約人在要約的有效期限內,必須受要約的內容拘束。依據《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要約的意思表示必須“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拘束”。要約發出後,非依法律規定或受要約人的同意,不得變更、撤銷要約的內容;一旦受要約人作出承諾,合同即宣告成立。

二、要約生效的概念是什麼樣的

一項有效的要約應具備以下構成要件:

(一)要約人具有締約能力。

要約的提出旨在與他人訂立合同,所以要約人必須是訂立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具有民事行爲能力。因此,要約人應當具有締約能力,無行爲能力人或依法不能獨立實施某種行爲的限制行爲能力人發出欲訂立合同的要約,不能產生行爲人預期的效果。

(二)要約具有明確的訂立合同的意圖。

這一要件稱爲要約的目的性。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的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中必須表明要約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拘束。例如甲對乙聲稱“我正在考慮賣掉家中祖傳的一套傢俱,價值10萬元”,顯然甲並沒有決定訂立合同,但是如果甲向乙提出“我願意賣掉家中祖傳的一套傢俱,價值10萬元”,則表明甲已經決定訂立合同,且在該意思表示中已表明如果乙同意購買,則甲要受到此承諾的拘束。

(三)要約應當向特定的相對人發出。

這一要件稱爲要約的特定性。要約只有向要約人希望與其締結合同的受要約人發出才能夠喚起受要約人的承諾,所以要約原則上應向一個或數個特定人發出,即受要約人原則上應當特定。如果受要約人不特定,則不便於相對人判斷要約人的全面真實意思,不便於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也容易導致要約人一物數賣而產生的合同難以履行的糾紛,不利於維護交易安全。

但是,有兩種情形下的要約可以向不特定的人發出而不影響其要約的效力。一是發佈懸賞廣告,發佈懸賞廣告是一種要約行爲,它是而且往往只能是向不特定的社會公衆發出,任何看到懸賞廣告的人只要作出了廣告中要求的行爲或完成了廣告中要求的事項,即爲承諾,懸賞廣告的發佈人必須履行其在廣告中作出的給付報酬的允諾;二是要約人願意向不特定人發出具有要約內容的商業廣告,並自願承擔由此產生的後果,此時的商業廣告即視爲要約。

(四)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確定。這一要件稱爲要約的確定性。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的規定,“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確定”。所謂“具體”,是指要約的內容必須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款,如標的、數量、履行期限(如果要約中具備了這三項內容,即可認爲要約的內容是具體的);所謂“確定”,是指要約的內容必須明確肯定,而不能是商量性、試探性的語言

有一點點類似於合同的生效的問題,也就是說如果想要要約生效的話,那麼這個要約首先得是一個合法有效的要約,然後才能開始討論下面的問題,一般來說想要要約生效的話其實還是不那麼簡單的,不像合同大部分情況下只要簽字便可以生效了。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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