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訂立

當前位置 /首頁/合同事務/合同訂立/列表

必須訂立書面合同的法定情形

情形:
1、透過招標、拍賣、協議等出讓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2、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的,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相應的合同。
《民法典》 第三百四十八條 透過招標、拍賣、協議等出讓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和住所;
(二)土地界址、面積等;
(三)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佔用的空間;
(四)土地用途、規劃條件;
(五)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
(六)出讓金等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七)解決爭議的方法。
第三百五十四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的,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相應的合同。使用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剩餘期限。

必須訂立書面合同的法定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