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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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合同違約責任是什麼?

一、購買合同違約責任

購買合同違約責任是什麼?

是因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應當承擔的責任。不論其主觀上是否有過錯,只要有違約行爲,就應承擔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條款是保證當事人按照合同履行義務,減少非違約方因對方的違約行爲所造成的損失的主要手段;在訂立合同時約定違約責任對於糾紛的處理,可以提供依據,也可以取到督促當事人盡力履行合同的作用。

二、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

違約責任是以補償性爲主、懲罰性爲輔原則,補償性爲主是指違約旨在彌補或補償因違約行爲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害;懲罰性爲輔是指在當事人約定以違約金或定金方式承擔違約責任時,可以在補償造成的損失的基礎上,適當增加違約金金額或者定金金額(應在法定範圍內)。

損失賠償: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不符合約定而給對方造成損失時,依照法定或約定應當承擔賠償對方損失的一種違約責任。

損失的範圍:包括賠償因違約方的違約給非違約方造成的合理範圍內的全部損失。包括實際損失(又稱直接損失或積極損失)和預期利益(又稱消極損失)。

違約金:是指一方當事人違約時按照法定或者約定向另一方支付的一定數額的貨幣。

定金:是指當事人一方在合同履行前,支付另一方一定數額金錢的擔保形式。當事人可以在主合同中約定定金,稱爲定金條款;也可以單獨訂立定金合同。

從上述規定表明:定金具有雙重功能。一方面,定金由債務人向債權人預先支付,債務人只有在履行債務後,才能將定金抵作價款或者收回。這表明,定金是一種擔保方式,起着保證債務履行的作用。另一方面,按照定金罰則,給付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約定的債務,則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約定的債務,則應雙倍返還定金。這就表明定金是一種違約責任形式,起着制裁違約方的違約行爲和補償受損害方的損失的作用,並具有促進履約和阻止違約的積極功能。定金罰則適用於因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或者其他違約行爲,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未履行部份所佔合同約定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不適用定金罰則。

購買合同違約責任的有關方面的問題如上所述。雙方當事人如果在簽訂合同的時候約定了違約條款,那麼出現違約情況的時候可以直接按照違約條款進行處理,如果沒有約定違約條款,可以按照上述的辦法進行責任劃分。違約的主要責任方還應該對合同的另一方進行一定的損失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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