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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權人是否可以採取質押物以佔有改定方式交付?

一、質權人是否可以採取質押物以佔有改定方式交付?

質權人是否可以採取質押物以佔有改定方式交付?

不可以採取質押物以佔有改定方式交付。這裏說的“質押財產”是動產。交付是交付佔有,通常所說的交付,是指現實交付。觀念交付是現實交付的對稱,也稱爲擬製交付。觀念交付:實際佔有並不發生變化,標的物並不過手,只是佔有的本權發生了變化。觀念交付包括簡易交付、佔有改定和指示交付。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質權屬於擔保物權。質權是爲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第三人(出質人)將其動產(質押財產)出質給債權人(質權人)佔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質權人的權利限於佔有質物,但不可取得質物的所有權,質物的所有權屬於出質人。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押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我國《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條規定,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二、不可以抵押的財產範圍是什麼?

抵押權最終是要將標的物處分以其價金優先受償,因此原則上可轉讓的財產均可抵押,不可轉讓的財產均不能進行抵押。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權。在我國.土地歸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而不能爲私人財產。土地所有權不得抵押,也就是不能以國家或集體所有的土地抵押。否則抵押合同無效。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這裏的例外有兩處:一是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抵押。二是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抵押。故只能“地隨房走”,不能“房隨地走”,而且以這兩種財產進行抵押的。在實現抵押權後,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和土地用途。

(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爲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無法確定是否有處分權,因此不得抵押。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但是已經設定抵押的財產被採取查封、扣押等財產保全或者執行措施的,不影響抵押權的效力。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如以法定程序確認爲違法、違章的建築物。

綜上所述,我國相關法律明確規定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肯定觀念交付可以設立質權,但排除了佔有改定,交付作爲動產質權的生效要件,屬於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允許當事人作另外的約定,質物依其性質可以移轉佔有的,應當交付,不能以佔有改定方式設定質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