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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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無效如何認定違約責任?

合同無效如何認定違約責任?

一、合同無效如何認定違約責任?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合同無效後其雙方當事人對違約條款的約定亦是無效的,也就不需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了。

根據該條款,違約情形劃分爲兩大類:

一是不履行合同義務。所謂不履行合同義務,又稱毀約行爲,指債務人拒絕履行任何合同義務。

二是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所謂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是指遲延履行合同義務、履行合同義務有瑕疵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爲。

二、合同無效的事由有哪幾項?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以欺詐爲由請求宣告合同無效的,當事人就以下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欺詐方具有欺詐的故意;欺詐方實施了欺詐行爲,故意告知虛假情況(如把贗品說成是真跡,把劣質品說成是優等品等),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如有義務以行爲或語言告知產品的瑕疵卻不向對方履行告知義務);相對人因欺詐而陷入錯誤;受欺詐人因錯誤而作出意思表示。以脅迫爲由請求宣告合同無效的,當事人負舉證責任的要件事實有:有實施壓力的脅迫行爲,如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爲要挾之行爲;脅迫行爲須是非法的;有脅迫的故意;相對人因脅迫而產生恐懼,因恐懼而訂立了合同。

以惡意串通爲由請求宣告合同無效的,當事人就以下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行爲人的意思表示欠缺效果意思,即表示行爲與內心真實意思不一致;非真意表示系與相對人通謀實施;行爲人有主觀上的惡意,即明知或應知其行爲會造成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損害,而故意爲之。

綜上所述,違約責任很明顯針對的是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指的是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具體的違約責任認定也要根據具體的情況來進行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