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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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合同是效力性規定嗎?

1、有效合同。

我國的合同是效力性規定嗎?

所謂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成立並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合同。從目前現有的法律規定來看,都沒有對合同有效規定統一的條件。但是我們從現有法律的一些規定還是可以歸納出作爲一個有效合同所應具有共同特徵。民事法律行爲所規定的條件來看,主要應具有以下條件: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意思表示真實;內容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2、無效合同。

無效合同"是相對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合同雖然成立,但因其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共利益,因此被確認無效。"並由此而推斷其主要特徵有:違法性;無效合同的不得履行性;無效合同自始無效;無效合同自然無效,無須當事人主張而可由法院或仲裁機構主動審查。並指出了無效合同由於沒有法律約束力,因此應不屬於合同的範疇。"無效合同是指不具備合同的有效要件且不能補救,對當事人自始即不應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應由國家予以取締的合同。"並據此認爲其存在以下三個特徵或要件:不具備合同的有效要件且不能補救;對當事人自始不應發生法律效力;由國家予以取締。

3、效力待定的合同。

所謂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法律有關生效要件的規定,因此其發生效力與否尚未確定,一般須經有權人表示承認或追認才能生效。主要包括三種情況:"一是無行爲能力人訂立的和限制行爲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必須經其法定代理人的承認才能生效;二是無權代理人以本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必須經過本人追認,才能對本人產生法律拘束力;三是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權利而訂立的合同,未經權利人追認,合同無效。"

4、可撤銷的合同。

可撤銷合同,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由於意思表示不真實,或者是出於重大誤解從而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依照法律的規定可予以撤銷的合同。一般認爲,可撤銷合同的主要原因是:

(1)、締約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這其中包括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等情形。

(2)、合同是否撤銷必須由享有撤銷權的一方當事人提出主張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才能予以撤銷,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一般是不能依職權主動來予以撤銷的。這一點似乎更有強調的必要。在司法實踐中,很多法院就不管當事人是否提出這一請求或主張就直接依職權來撤銷了合同,實在是有越權之嫌。

(3)、合同在撤銷前應爲有效。與合同解除不同,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也就是說合同解除的意思表示只要到達了對方即告解除,所以很多學者普遍認爲合同的解除權應屬形成權。但合同的撤銷卻在法院或仲裁機構依法作出認定後才能發生法律效力,所以筆者不同意把合同撤銷權當作一種形成權,而是認爲其應屬於一種請求權,只有享有撤銷請求權的當事人主張或行使這一權利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纔可對此請求作出判斷、認定和處理。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合同生效是以合同成立爲前提的。即合同不成立就不可能生效,反之一個合同生效了,就意味着已經成立。不過,在合同成立之後,不一定就生效。成立的合同要生效,需要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否則即使合同成立了也會因爲不滿足法定要件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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