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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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被開除應該怎樣賠償?

根據我國相應的勞動法規定,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署的合約到期,不在續約或者開除被僱傭人時,爲了保障被僱傭人的利益,根據相關的法律知識規定,應該給予一定的補償,這就涉及到本文的知識要點,下面就跟隨小編一起討論合同到期被開除這一問題。

合同到期被開除應該怎樣賠償?

一、合同到期被開除應該怎樣賠償

合同到期被開除,勞動者都能拿到經濟補償,但是有一種情況例外:單位在維持、提高待遇的情況下跟你續簽,而你仍不同意續簽的。經濟補償按工作年限計算,每工作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按照半個月工資計算。

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辭職,沒有補償或賠償。如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應按勞動者每滿一年工作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解除勞動合同的,按規定可以領取失業補助金。

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十六條第三項、第四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二、合同

合同是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係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 ,受法律保護。廣義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門中確定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狹義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還有最狹義合同僅指民事合同中的債權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5條: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係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條: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合同(Contract),又稱爲契約、協議,是平等的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合同作爲一種民事法律行爲,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產物,是兩個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協議。只有當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國家法律約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從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國家法律約束力。

法律的制定,不僅僅是爲了約束人們的行爲,同時也是爲了保障自身利益不受侵害。當我們的利益受到侵害時,拿起法律的武器,爲自己進行維權,是非常重要的。以此瞭解相關規定也是非常重要的。以上有關合同到期被開除這一問題就講解到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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