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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轉讓意向合同主要內容是什麼?

一、著作權轉讓意向合同主要內容是什麼

著作權轉讓意向合同主要內容是什麼?

權利轉讓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作品的名稱。

(二)、轉讓的權利種類、地域範圍。

(三)、轉讓價金。

(四)、交付轉讓價金的日期和方式。

(五)、違約責任。

(六)、雙方認爲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二、著作權的侵權行爲有哪些

著作權的侵權行爲有: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爲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製電影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註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製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爲。

三、著作權轉讓需要備案登記嗎

組作權登記備案採取自願原則。雖然是否到著作權管理部門備案登記並不影響著作權轉讓合同的效力,但是辦理了備案登記,可以明確合同雙方關於轉讓價格、地域範圍、權利種類等具體約定,預防著作權合同糾紛,並起到公示的作用,可以降低交易風險;同時當他人侵害受讓人所獲得的著作權時,還可以降低受讓人證明自己爲權利人的舉證難度和成本,一定程度上避免侵權糾紛。因此,仍然建議雙方儘量到著作權管理部門辦理著作權轉讓合同的登記備案。

與著作權人訂立專有許可使用合同、轉讓合同的,可以向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沒有經過備案的著作權轉讓,只有個人和受讓人知曉,如果發生權利、利益糾紛,在維權過程中個人將缺乏有力證明。

著作權轉讓合同需要以書面的形式訂立,主要內容包含轉讓的時間、轉讓的金額等,簽訂著作權轉讓合同,主要核心的內容需要遵守相關法律的規定,避免簽訂後被認定爲無效轉讓合同,著作轉讓權內容中最核心是作品的使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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