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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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判斷能不能構成遲延履行合同

怎樣判斷能不能構成遲延履行合同
律師解析:判斷能不能構成遲延履行合同有以下方面:
一、存在着有效的債務
二、能夠履行;
三、債務履行期的屆滿後,債務人沒有履行債務,這裏的沒有履行不包括不適當履行或者其他履行不完全的行爲(如履行地點不當);
四、債務人未履行不具有正當事由。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爲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