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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締約過失責任是什麼?

一、締約過失責任是什麼

締約過失責任是什麼?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因違背其依據的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義務,而致另一方的信賴利益的損失,並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它是一種新型的責任制度,具有獨特和鮮明的特點:只能產生於締約過程之中;是對依誠實信用原則所負的先合同義務的違反;是造成他人信賴利益損失所負的損害賠償責任;是一種彌補性的民事責任。

二、締約過失責任產生的原因

締約過失責任的產生,前提是企業在簽約過程中有不規範的行爲。主要包括:

1、惡意磋商行爲。很多經營者認爲,合同沒有成立之前的行爲就不受約束,甚至將利用惡意磋商貽誤對方的商業競爭時機視爲很好的競爭手段。企業經營者透過與競爭對手進行磋商,貽誤對方與他人合作的機會,這種方式的惡意磋商活動將使企業面臨被追究締約過失責任的法律風險。

2、應當披露的的資訊未披露。這種情況是較爲常見的締約過失責任發生原因,企業對外簽訂合同時,經營者認爲對方沒有詢問就不必向對方說明物品瑕疵或權利瑕疵,或者經營者爲了促成交易故意隱瞞瑕疵,該法律風險體現在企業已經簽訂的合同之中。

締約過失責任的法律風險產生於簽約過程,但其往往存續在合同履行活動中,法律危機與法律風險之間時間差比其他合同簽訂過程的法律風險更長。

在這裏要注意,企業經營者在遭受他人惡意磋商導致損害時,往往會認爲雙方沒有簽訂合同無法追究對方責任,自認倒黴。結果企業的正當權益未能得到實現,帶來的否定性結果又造成新的法律風險。爲了避免企業因締約過失出現損失,建議企業簽訂合同時委託律師對合同進行前期的審覈避險, 審覈合同條款是否完備以及合同的內容是否合法,從根源上減少發生締約過失糾紛的可能,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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