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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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中違約金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一、行政訴訟中違約金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行政訴訟中違約金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合同法對於行政合同的違約金問題的主要規定如下:

(1)如果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的,違約金等於違約所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2)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可以對違約金進行約定。

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二、行政合同違約構成要件

行政合同主體的行爲是否構成違約,需要依據一定的標準加以評判,這一標準就是行政違約的構成要件。對此行政違約同民事違約遵循共通的原理,在具體內容上卻又有所不同。

1、行政違約的成立要求行政合同主體違約行爲的存在,這一違約行爲包括作爲和不作爲,它是行政違約成立的客觀要素,又是決定行政違約存在的前提條件。行政違約本質上是行政違法,作爲行政違約的構成要件的行政違約行爲是指行政違法原則的外在表現。

2、行政違約的成立還要求行政合同主體具有過錯。

根據行政法原理,作爲一般的行政法行爲,對其法律效力進行價值判斷,通常排斥行爲主體的主觀因素,即不以行爲人是否有過錯作爲判斷其行爲效力的標準,而以行爲是否合法作爲行政行爲的效力準則;但行政違約不是通常意義是的行政行爲,通常意義上的行政行爲是具有先定力的合法的行政行爲,是受肯定的效力推定和國家強制力保護的。而行政違約行爲受違法原則的制約,是對公共利益的侵犯和對行政法律的違抗,原本就是作爲行政合法行爲的對立物存在的,由此法律對其必然作出否定的價值判斷。所以,行政違約行爲與行政責任相聯,行政違約是行政責任的前提,行政責任是行政違約的法律後果。

如果因爲違約金的問題提起的屬於行政訴訟,那說明簽訂的合同本身就是行政合同。可不管是行政訴訟還是民事訴訟法,合同法根本沒辦法去統一的約束違約金的多少,有些違約行爲,有可能給對方帶來的直接的經濟損失就已經高達上百萬了,但違約金支付的數額已經超過帶來實際損失的30%的情況下,可以認定爲有些偏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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