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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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合同的補充協議有效嗎?

一、無效合同的補充協議有效嗎?

無效合同的補充協議有效嗎?

如果主合同已經實際履行,主合同及補充協議均有效。主合同尚未生效,補充協議內容可獨立履行的,補充協議有效;不能獨立履行的,效力待定。

根據《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實施)第五百一十條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二、補充協議無效的情況有有哪些?

1、沒有簽字確認的補充協議無效;

2、不是真實意思表示的補充協議無效;

3、違反法律規定的補充協議無效;

4、損害第三人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補充協議無效。

三、合同生效的條件有哪些?

1、合同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

所謂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能力,是指合同主體據以獨立訂立合同並獨立承擔合同義務的主體資格。合同是當事人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爲目的、有意識地追求特定法律後果的行爲,它直接關係到當事人的利害得失,因此要求當事人必須能夠認識和辨認自己的行爲,判斷自己行爲的法律後果,即必須具有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能力。合同當事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以及締約能力,才能成爲合格的合同主體。若主體不合格,合同不能產生法律效力。

2、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

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是指行爲人的意思表示應當真實反映其內心的意思。合同成立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往往難以從其外部判斷,法律對此一般不主動干預。缺乏意思表示真實這一要件即意思表示不真實,並不絕對導致合同一律無效。

3、合同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合同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主要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合同的內容合法,即合同條款中約定的權利、義務及其指向的對象即標的等,應符合法律的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要求。二是合同的目的合法,即當事人締約的原因合法,並且是直接的內心原因合法,不存在以合法的方式達到非法目的等規避法律的事實。

4、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同生效必須具備的形式要件

所謂形式要件,是指法律、行政法規對合同形式上的要求,形式要件通常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但如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將其作爲合同生效的條件時,便成爲合同生效的要件之一,不具備這些形式要件,合同不能生效。當然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綜合上面所說的,合同無效就代表着合同的當事人可以不受合同條款的約束,但如果存在有補充的協議,那麼這份協議是否有效就要看實際的情況,有效的補充協議可以獨立的履行,而對於不能獨立履行的就要看最終的情況,所以,不同的情況所處理的方式就會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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