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

當前位置 /首頁/合同事務/合同效力/列表

實際履行的特點是什麼

實際履行的特點是什麼
實際履行亦稱“實物履行”。合同應貫徹實物履行原則,實際履行原則是指合同當事人必須嚴格按照合同規定的標的履行自己的義務,未經權利人同意,不得以其他標的代替履行或者以支付違約金和賠償金來免除合同規定的義務。
實際履行基本含義爲兩個方面:一是當事人應自覺按約定的標的履行,不得任意以其他標的代替約定標的,尤其不能簡單地用貨幣代替合同規定的實物或行爲:二是當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時,首先應承擔按約履行的責任,不得以償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來代替合同標的履行,對方當事人有權要求其實際履行。
1、實際履行是一種違約後的補救方式。
2、實際履行的基本內容是,要求違約方繼續依據合同規定作出履行。
3、實際履行可以與違約金、損害賠償和定金責任並用,但不能與解除合同的方式並用。
實際履行包括當事人之間互相要求對方按合同規定履行其義務或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實際履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TAG標籤: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