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答:3年。
律師解析:在分期付款
買賣合同中,出賣人行使訴權的時效期間應從買受人首次未到期價款之日起計算,適用普通時效期間(3年)。
出賣人向買受人提出請求,或者買受人繼續履行付款義務且未特別約定其爲本期之
清償的,視爲對前一期付款義務的履行,訴訟時效中斷。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
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三年。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