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

當前位置 /首頁/合同事務/合同效力/列表

越權簽訂的合同有什麼效力?

在實踐中,有時會出現超越權限簽訂合同的現象。那麼,越權簽訂的合同有什麼效力呢?這類合同的簽訂一般都是由特殊原因造成的,所以對於此類合同的效力一定要結合具體情況具體去分析,但總體來說它屬於效果待定合同。那除此之外,效力待定合同還有哪些呢?下面將爲您做一個較爲詳細講述。

越權簽訂的合同有什麼效力?

一、越權簽訂的合同有什麼效力

超越權限,是指受託人超越委託人的委託授權的範圍或委託意思表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主要包括兩部分,一部分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另一部分是民法上普通自然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爲視爲有效。”可見,這是傾向於對善意第三人的保護。但至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是屬於什麼效力狀態呢?

如果相對人惡意與之訂立的合同,只有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所在單位不追認時才產生無效的法律後果,如果追認的話應當認定爲有效。而普通的民法上的自然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其超越權限部分因按照效力待定有關規定予以對待。

二、效力待定合同有哪些

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訂立的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爲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爲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爲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3、無權處分權人訂立的合同

處分財產的人,應該對財產具有處分權,原則上,任何人都不能處分屬於他人的財產。但是,如果處分了,這樣的合同效力如何呢?《民法典》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希望對您能有一定的幫助。在交易中,當事人應該先查清楚對方的相關營業資訊,儘量避免簽訂效力待定合同,畢竟這不利於合同的履行、交易目的的實現。對於該類效力待定合同,如果您不知道應該怎麼解決,那麼建議您可以去諮詢一下專業的律師,讓律師幫助您。

TAG標籤:合同 效力 越權 簽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