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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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擔保合同有沒有法律效力

格式合同中的空白條款通常都會影響要約明確性,但空白條款是否必然導致合同不成立或無效。
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二)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主合同債務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債權人知道或者應該知道欺詐、脅迫事實的,按照擔保法的規定處理。
綜上,我們可以看出,只有在債權人存在惡意,擔保人在違背自身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的保證,擔保人才能免除擔保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條【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的效力】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
第一百四十六條【虛假表示與隱藏行爲的效力】行爲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
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強制性規定及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爲的效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爲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惡意串通的】行爲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
第四百九十七條【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第五百零六條【免責條款效力】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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