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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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解除的法定條件因素有哪些?

一、保管合同解除的法定條件因素有哪些?

保管合同解除的法定條件因素有哪些?

保管合同的終止,指合同債權債務關係的消滅。保管合同的終止分爲一般原因的終止和特殊原因的終止。一般原因包括:合同規定期限屆滿;保管人返還原物;保管物滅失等,特殊原因包括:合同期限未滿,寄託人請求返還或保管人提出返還保管物;雙方當事人解除合同;學說上還認爲可因保管人之特別承受而消滅。合同終止時,保管人應返還原保管物,寄託人應支付必要的費用和酬金(以有償合同爲限),如有損害賠償事宜,也應隨之追償。保管合同終止原因具體有以下幾種:

(1)因履行而終止。履行合同是簽訂合同的最終目的,一旦當事人按照合同的規定全面履行了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自然歸於消滅。所以因履行而終止是最基本的終止方式。

(2)因抵銷而終止。抵銷也是合同終止的方式,它實質上是合同履行的一種特殊方式。

抵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①當事人雙方須相互負有義務;

②須雙方的義務爲同一性質,即同類的給付。如兩項都是以貨幣履行義務的債務。它不要求數額或價值相等,數額或價值不等時,可以透過支付差價的方式抵銷。如果當事人給付種類不同,則不能相互充抵。

③須雙方的義務均到了履行期限。保管合同當事人的債權債務可因抵銷而終止。如保管合同履行期限屆滿時,寄存方無力支付保管費的,保管方可留置部分保管標的物,在法定期限內,寄存方仍不支付保管費的,保管方可變賣留置物抵作保管費;雙方當事人也可以透過協商的方式將部分保管標的物抵作保管費,從而終止合同關係。但法律規定不能抵銷的情況除外。

二、保管合同解除的法律後果

保管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訂立以後、尚未履行或尚未全部履行以前,合同雙方當事人提前終止合同,從而使原合同設定的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歸於消滅。合同是雙方法律行爲,因此合同的解除也應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單方意思表示即可達到解除合同的效果,必須是基於法律的明確規定。合同的解除大多數是當事人基於雙方協議而解除。

保管合同變更或解除後,有過錯的一方應賠償對方的損失。

一般地說,當事人雙方協商變更或解除合同,提出變更或解除合同的一方,對合同的變更或解除負有責任;所以他對因合同的變更或解除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應當負賠償責任。如果是由於一方違約致使合同的履行成爲不必要,另一方因此而提出變更或解除合同時,違約方仍應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儘管變更或解除權屬於對方。

保管合同的簽署證明該合同在法律上具有效力,出現任何違反合同內容的都將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保管合同雙方協議解除需要經過雙方的同意才能正式解除,有過錯要承擔責任,有過錯的,雙方有約定保管費的,應在期限內支付保管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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