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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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約定解除的行使條件有哪些?

一、買賣合同約定解除的行使條件有哪些?

買賣合同約定解除的行使條件有哪些?

合同約定解除的條件,即指由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未來可能出現的解除合同的條件,是當事人以將來客觀上不確定的事實作爲合同是否解除的附款。因此合同當事人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首先必須是一個事實,這個事實將來也許會發生,也許不會發生。

所謂條件,“是指當事人以將來客觀上不確定的事實作爲決定法律行爲效力的附款。”“附款,意爲附加的條款,其本身並不構成獨立的意思表示,而是法律行爲的意思表示內容的一部。”

根據《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實施)第五百六十四條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自解除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或者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二、合同違約的責任有哪些?

《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實施)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

有前款規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係,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

綜合上面所說的,在簽訂買賣合同中一般是可以約定解除此合同,但對於在約定時也需要符合法律所規定的條件,而且還需要協商好才能處理,對於此約定的首要條件必須是將來會發生,將來也放不會發生,但只要約定好之後就需要履行各自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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