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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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

合同法中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成立、生效後,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依法解除合同效力的行爲。合同解除可分爲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兩種情形,法定解除是指法律規定的合同解除的情形。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94條規定了合同解除的幾種情形,其具體可歸納爲以下幾點: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爲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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