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的途徑包括哪些?
一、解除合同的途徑包括哪些
合同的解除可以透過以下兩種途徑:
1、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
是指當事人雙方經過協商同意,將合同解除。
2、具備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
具備以下條件,不必經對方當事人同意,只需向對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就可以解除合同:
(1)當事人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
(2)因不可抗力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
(3)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另一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其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義務的;
(4)另一方當事人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
(5)另一方當事人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
(6)法律規定的其他解除情形。
不具備上述條件,一方當事人不能解除合同。
二、單方解除合同的注意事項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93、94、95、96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對應當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
1、解除合同通知書應規範書寫,其內容必須提及法定或者合同約定的解除合同條款及相應解除權,具體內容應包括:
(1)當事人之間訂立合同的事實。
(2)當事人違約等導致發生合同解除權的事實。
(3)合同中約定的合同解除權。
(4)絕對明確的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5)對違約情況追究的權利保留。
2、要在合同約定的合同解除權行使期限內,向對方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3、無論通知採取何種方式,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1)足以證明你向對方發出了通知;
(2)足以證明發出通知的時間;
(3)表明發出通知的主要內容。關於對方是否收到,只需依一般之通常情況,即通知到達違約方住所地或系統可以及時到達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