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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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才能實現稅收保證的代位權嗎?

只有民事訴訟才能實現稅收保證的代位權的;稅收代位權,是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而對國家稅收即稅收債權造成損害時,由稅務機關以自己的名義代替納稅人行使其債權的權力。

民事訴訟才能實現稅收保證的代位權嗎?

需要滿足以下五個方面條件:

(一)稅務機關與納稅人之間存在着合法的稅收債權債務關係。即只有擁有合法稅收債權的稅務機關,纔是行使稅收代位權的合格主體。債權不合法,法律自然不予以保護。合法既包括實體上的合法,又包括程序上的合法。新《稅收徵管法》第28條規定: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徵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徵、停徵、多徵、少徵、提前徵收、延緩徵收或者攤派稅款。因此,稅務機關只有在依法徵稅的前提下,才具有稅收債權的合法性,這也就成爲了稅務機關享有稅收代位權的前提條件之一。

(二)納稅人必須有欠繳國家稅款的事實。如果稅務機關與納稅人之間不存在欠繳稅款的事實,就不可能產生稅務機關代位行使納稅人的債權的權利。只有欠繳稅款纔有行使稅收代位權的必要。欠繳稅款是指納稅人在稅法規定的或稅務機關覈定的繳納期限屆滿後,仍然沒有履行納稅義務,即已過納稅期限而存在不繳或欠繳國家稅款的事實。在這一點上,稅收代位權與撤消權在行使條件上,有着明顯區別。撤銷權的行使必須是債務人放棄對第三人的債權,實施無償或低價處分財產的行爲而損害到債權人的債權,其目的在於保全將來的債務履行。因而,稅務機關行使撤消權並不要求納稅人必須有欠繳國家稅款的事實。但是代位權的行使則強調納稅人已過納稅期限仍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這一必備條件。

(三)納稅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首先,要求納稅人和其債務人之間存在着合法的債權,這是稅務機關行使代位權的標的。無此合法的債權,代位權不能發生。其次,納稅人與其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必須已到期。代位權針對的是債務人消極損害債權人的行爲,此種行爲只是使債務人應增加的財產未增加,在債權人對債務人債務未到期的情況下,債權人很難確定債務人是否具有足夠的責任財產清償債務。因此,稅收代位權的行使必須以債權到期,債務人陷於遲延履行爲必要條件。最後,還要求納稅人對到期債權怠於行使。

(四)納稅人怠於行使債權的行爲已經對國家稅收造成了損害。這一問題的核心在於如何判斷是否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在法國民法上,對債權造成損害以債務人陷於無資力爲標準。

(五)稅務機關代位行使的債權不是專屬於納稅人自身的債權。

綜合上面所說的,稅收代位權的存在就是爲了更好的保障國家的合法權益,在納稅人不能依法的納稅時,那麼稅務機關是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向納稅人行使債權的權利,對於此權利是可以獲得法律的認可,但在行使時也需要有合法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