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稅漏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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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徵管偷稅漏稅欠稅

稅收徵管偷稅漏稅欠稅

現實中,不管是公司還是個人偷稅漏稅,這樣的行爲顯然都是違法的,而在嚴重的情況下甚至還會構成犯罪。但是,偷稅漏稅罪這是一個俗稱的罪名,應該講我國現行刑法沒有規定此罪名。我國《刑法》第201條規定了偷稅罪,第203條規定了逃避追繳欠稅罪。在認定構成犯罪的情況下對行爲人作出的處罰就不是那麼簡單的了,換言之此時對偷稅漏稅行爲的處罰是相對比較嚴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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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稅漏稅欠稅怎麼區分

1、欠稅是欠繳稅金的簡稱,指稅務機關負責徵收的應繳未繳的各項收入,包括呆賬稅金、往年陳欠、本年新欠、已到限繳日期的未繳稅款、緩徵稅款和應繳未繳滯納金。

2、漏稅是納稅人無意識地漏繳或者少繳稅款的行爲。漏稅是由於納稅人不熟悉稅法規定和財務制度,或者由於工作粗心大意等原因造成的。如錯用稅率,漏報應稅項目,少計應稅數量,錯算銷售金額和經營利潤等。漏稅與偷稅有着性質上的區別,判定漏稅的關鍵是並非故意,因而在處理上也不同。稅法規定,對漏稅者,稅務機關應當令其限期照章補繳所漏稅款,逾期未繳的,從漏稅之日起,按日加收一定的滯納金。

3、偷稅是指納稅人以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爲目的,採取各種不公開的手段,隱瞞真實情況,欺騙稅務機關的行爲。按照新《稅收徵管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偷稅的手段主要有以下幾種:一是僞造(設立虛假的賬簿、記賬憑證)、變造(對賬簿、記賬憑證進行挖補、塗改等)、隱匿和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二是在賬簿上多列支出(以衝抵或減少實際收入)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三是不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仍然拒不申報;四是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即在納稅申報過程中製造虛假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