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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損害賠償怎麼認定

侵權損害賠償標準:
一是侵權人給權利人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
二是侵權人因侵權行爲獲得的全部利潤。在採用雙重賠償標準的情況下,法院多選擇侵權人因侵權行爲所獲得的利潤這一標準。
1、首先,從經濟等價規律來看,該規律要求行爲人對自己的行爲所造成的後果要付出同等的代價,該代價和受害人應得的代價大致相等。對價始終是決定賠償的基本要件。
2、其次,從“等價有償”這一民法的基本原則來看,根據這一原則,一方面,在合法的經濟活動中,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以外,取得他人財產利益的一方應當向對方給付相應的價款或者其他財產利益;另一方面,在違法的民事活動中,行爲人對因其行爲引起的損失必須賠償,而且,賠償範圍應與損失範圍相一致。
3、再次,從“損害賠償”自身來看,所謂“賠償”意爲“補償”、“填補”,“損害賠償”即指透過補償受害人因侵權行爲所遭受的損失,使受損害的權利恢復到侵權以前的狀態。由此可知,只有侵權人給權利人造成的實際損害(包括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作爲損害賠償的標準才能同時滿足上述要求。確立了這一標準,就爲爾後的損害賠償的範圍與賠償數額的科學認定提供了公平合理的客觀經濟基礎。
《最高院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釋》第二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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