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35條賠償 普法法律網 人身侵權律師解答 1.74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侵權責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五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TAG標籤:損害賠償 侵權 人身侵權 責任法 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