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侵權律師解答

使用他人姓名爲商標是否侵權糾紛

對於將他人姓名作爲商標名稱的行爲可以認定爲侵權。
商標法》沒有明確禁止將他人或名人姓名申請註冊爲商標,但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註冊商標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所謂的在先權利,既包括他人享有的商標權、著作權知識產權,也包括姓名權、肖像權等人格權。
《商標法》第十條一款第八項也規定“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誌不得作爲商標使用”,如果搶注的名人姓名商標會引起社會公衆的混淆誤認,也可以使用本條款來保護。
如果是用自己姓名進行註冊,是不會涉及侵權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二條

使用他人姓名爲商標是否侵權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