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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繼承公證書範本

轉繼承公證書範本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爲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爲,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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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公證書出具

被繼承人生前未留下遺囑。現在被繼承人的兒子表示全部放棄繼承權,被繼承人的妻子和外孫女向本處提出繼承公證申請。 二、爭議焦點 如何出證出現了三種觀點。 1.遺產中的股票和部分存款由被繼承人的妻子繼承,另外一部分存款由被繼承人的外孫女繼承; 2.所有遺產由被繼承人的妻子和外孫女共同繼承,然後由上述二位繼承人再簽訂析產協議分別繼承股票和存款; 3.由被繼承人的妻子繼承遺產中的股票和部分存款的本位繼承公證和本由被繼承人女兒繼承的份額轉由被繼承人外孫女繼承的轉繼承公證(被繼承人的妻子對該部分表示放棄繼承); 上述不同觀點應各有其成立理由。 第一種出證方法爲常規出證方法分二個公證編號出具,其中一份公證需由外孫女對其外祖母繼承的份額表示放棄繼承權,因此引發了未成年人能否作出放棄繼承權的爭議。被繼承人的外孫女的情況如下:她目前在某高職學校就讀,據承辦人觀察她對繼承遺產已有一定的分析理解能力,其名下另有一套不動產每月有幾千元的租金收入。其實該外孫女有權繼承的份額僅僅是其母親名下的一小部分,對其外祖母繼承遺產部分的放棄不應認定爲對其未成年人權利的一種侵害,事實上她也沒有權利繼承本應由其外祖母繼承的這一部分遺產,應看到這樣出具公證書並沒有對她的外孫女有何不利的情形,因此持肯定觀點者認爲對這種情形不能囚於因爲未成年人就不能作出放棄繼承權的承諾的原因而不採用這一出證方法。 第二種出證方法顯然是迴避了未成年人不能作出放棄繼承的承諾。透過辦理析產實際上的財產繼承分配的結果仍然與第一種的出證方法相同。 第三種出證方法的理由是將這一公證實際上分爲本位繼承和轉繼承二個部分,被繼承人的外孫女繼承的份額其實是除去夫妻共同財產中的二分之一,然後將其中轉繼承的部分分爲三份,繼承人中其他二人放棄繼承因此轉繼承中的繼承部分應該由被繼承人的外孫女來繼承。由於繼承標的是股票和現金,而股票是有現金價值的在繼承人協議的情況下繼承標的就可以分別繼承。 本承辦人認爲以上三種出證方法中第一和第二種出證方法是辦證中經常使用的方法,唯獨第三種方法是在公證實務中較少採用,我們探討的是這樣出證方法的可行性。以上是轉繼承公證書問題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