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的處罰是什麼 普法法律網 刑事處罰辯護律師解答 2.66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量刑處罰根據:《刑法》第四百一十五條 【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負責辦理護照、簽證以及其他出入境證件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明知是企圖偷越國(邊)境的人員,予以辦理出入境證件的,或者邊防、海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明知是偷越國(邊)境的人員,予以放行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TAG標籤:越國 刑事處罰辯護 出入境 刑事辯護 證件 處罰 邊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