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處罰辯護律師解答

緩刑是否屬於受過刑事處罰

緩刑是刑事處罰。緩刑也稱爲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法,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事處罰的犯罪分子,先行宣判有罪,但是暫不執行刑罰。緩刑有以下三個特點:
第一、對被告人有罪宣告。被告人的行爲經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爲符合犯罪構成要件,應當作出有罪宣告。緩量刑不同於緩宣告制度,緩宣告,是對有悔改希望的人犯暫時不作刑的宣告,在一定期限內,如果沒有新罪就不再作有罪判決。緩量刑是以宣告行爲人有罪爲前提,而不是不作有罪判決,更能體現罪刑法定原則。
第二、對被告人暫不處刑罰。緩量刑只是作有罪宣告,而不同時判處具體刑罰。緩量刑不同於緩執行制度,緩執行,是犯罪分子受到刑罰宣告後於一定期限內附條件地暫緩執行。緩量刑是暫緩適用刑罰,而不是暫緩刑罰的執行。
第三、考察監管機構和人員健全。對暫緩量刑的人員,由設定的專門機關負責監管,並由專職的考察官進行考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緩刑是否屬於受過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