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辯護律師解答

什麼時候適用數罪併罰

數罪併罰是指對犯兩個及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別定罪量刑後,按一定原則判決宣告執行的刑罰。
數罪併罰的前提是一人犯有數罪。如果一個人的行爲不構成數罪,則不能爲了對其加重處罰而適用數罪併罰。
此處的數罪,是指實質上的數罪或獨立的數罪。在實踐中,數罪併罰的情形適用於以下三種情形:
(1)一個人在判決宣告以前犯有數罪;
(2)在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
(3)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以前又犯新罪。
【法律依據】
刑法》第六十九條,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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