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辯護律師解答

挪用公款的公款怎麼認定

通常所說的“公款”。依據《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可以分爲以下幾類:
1、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等所有的款項。
2、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運輸中的私人資金款項等。
3、國家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的七種特定款物。
4、以犯罪主體確定的非國有公司、企業、集體資金。
5、能夠認定的特殊款項。

挪用公款的公款怎麼認定

法律依據:《刑法》 第384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