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賣血罪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普法法律網 刑事犯罪辯護律師解答 1.01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強迫賣血罪認定標準是:以暴力、威脅方法強迫他人出賣血液的,應認定爲強迫賣血罪。本罪主體爲一般主體,主觀方面表現爲直接故意;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血液的管理制度,客觀方面表現爲以暴力、威脅方法強迫他人出賣血液的行爲。【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條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以暴力、威脅方法強迫他人出賣血液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前款行爲,對他人造成傷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TAG標籤:刑事辯護 賣血罪 強迫 認定 刑事犯罪辯護 #